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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变化要点

发布时间:2024-01-12

2023年6月1日,随着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21号公告的发布,2023正式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内容公诸于世,并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2023年第21号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30日


本文对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旧版准则进行比较,整理和分析两版准则的主要变化内容,提出新版准则实施后的应对措施建议,便于检验检测机构更清晰地掌握新版评审准则,顺利开展资质认定工作,供读者学习参考。



01

重要意义



新《准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施《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放管服”改革、大力实施告知承诺、加强技术评审监管和优化审批准入的重要举措。


一是突出评审内容刚性要求。降低了原则性条款比例,以客观事实及符合性证据为依据,统一了评审要求,减少了自由裁量。


二是聚焦重点关键控制。增加了机构对技术评审方式的选择,优化机构内部管理规定,不再强制性规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的路径,强调自身技术能力建设,明确技术评审的重点和关键点。


三是规范技术评审考核。加重了技术评审的责任和管理,细化了告知承诺核查要求,量化了虚假承诺和不实承诺情形,统一评审尺度,确保技术评审的公正性、严肃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新《准则》对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构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体系,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02

结构框架的变化



新版准则结构框架包括:总则、评审内容与要求、评审方式与程序、附则四个章节,删除了旧版准则中参考文件、术语和定义两个章节,新增了评审内容与要求和附则。两版准则结构框架与条款数对比见附表。


 


03

总则的变化



新版准则明确了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依据内容,重新定义了适用范围。并对“资质认定”概念和“资质认定评审技术”重新进行了定义。


此外,新版准则第四条对特殊行业补充要求的地位说明;并新增了第五条对告知承诺的地位说明和第六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遵循的原则。


04

评审内容和要求的变化



新版准则的第二章节为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核心内容,明确了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5个评审要素,各要素的具体变化如下。


1、机构主体


新版准则删除了原准则4.1.2条款,同时删减了已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


新版准则新增了检验检测机构需对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公开自我承诺的要求。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最高管理者时,要求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并明确法律责任。此外,对独立公正性、保密义务的要求进行了概括式要求,内容上无变化。


2、人员


新版准则删减了旧版准则中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及其代理人的要求和职责的细化要求,进行了概括性表述,部分内容调整到《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中,结合审查表,对人员的要求主要有: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均应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关系;需要具有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正确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及结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符合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及工作量的需要;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能力持续符合要求。


3、场所环境


新版准则删减了旧版准则中对场所、环境、内务管理的细化要求,修订后重点内容可以概括为四点:对检验检测工作场所具有完全使用权,并能提供证明文件,若为租用、借用场地,期限不应少于1年;检验检测工作场所需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并与申请资质认定的场所地址一致;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影响的环境条件应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有效识别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安全因素,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应急设施,制定相应的预案。


4、设备设施


新版准则第十一条是对设备设施的要求,删减了旧版准则关于设备设施内部管理的细化要求。修订后主条款要求为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分条款是分别针对设备设施独立支配使用权、设备计量溯源、标准物质计量溯源的要求。其中,对使用租用、借用设备设施申请资质认定的情况,明确了合同和租用、借用期限的要求。删除了旧版准则4.4.3中“有显著影响的设备”中的“显著”二字,明确计量溯源的范畴,即对计量结果存在影响的设备设施均需实施计量溯源。


5、管理体系


此部分是新版准则中修订较多的一个要素,删除了旧版准则中有关方针目标、文件管理、客户服务、投诉、不符合工作控制、纠正及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抽样、样品管理的内容,保留了合同评审、服务和供应品采购、方法控制、检测报告、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记录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数据、结果质量控制8个方面内容。其中,合同评审、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和采购、检验检测报告、结果质量控制调整除删减了细化内容外,要求未发生变化。其余4个方面内容的主要变化如下。


第一,在方法控制方面,明确检验检测机构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并要求对检验检测方法定期查新;非标方法确认后,增加了再验证的步骤。


第二,在测量不确定度方面,明确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并保留记录。


第三,在记录方面,增加了记录信息“充分、清晰、完整”的要求,审查表中还增加了记录、档案保存场所符合保存要求的规定。


第四,在信息化系统及数据方面,对使用信息化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管理检验检测数据和信息的过程中新增了具有保障正确性措施的要求,审查表中还规定对所使用的自动化软件正确性进行验证,并保留记录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提及新版准则删除的部分内容在审查表中体现,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涉要素按要求进行管理,以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05

评审方式与程序的变化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新增了告知承诺程序,因此新版准则修订时在评审方式与程序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


一是明确了资质认定评审方式分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其中,一般程序分现场评审、书面审查、远程评审3种评审方式,告知承诺程序则由机构先进行告知承诺、再由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现场核查。


二是明确了现场评审、书面审查、远程评审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其中,远程评审是一种新的评审方式,是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新版准则也明确了4种可选用远程评审的情况。


三是明确了告知承诺程序现场审查要求。



06

应对措施建议



针对新版准则的几处明显变化,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新版准则正式实施之前,针对变化内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是机构主体方面,检验检测机构应利用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及时进行自我承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并明确法律责任。


二是人员方面,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建立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关系。同时,对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持续符合要求和授权条件进行跟踪,并保留相关记录,如增加对相关岗位、人员的监控等。


三是设备设施方面,核查是否将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存在影响的设备均纳入计量溯源的范畴,做到应检尽检、应校尽校。


四是管理体系方面,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对非标方法确认后,增加再验证的步骤;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及时完成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工作,并按要求报告测量不确定度;对使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处理系统的正确性进行验证,并保留相关记录;将检验检测报告的固定格式作为文件进行受控管理。


五是告知承诺程序方面,需关注两点: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只能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告知承诺程序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资质认定部门会对申请机构组织现场核查,若认定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将作出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资质认定事项的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检验检测机构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程序。


此外,根据新版准则评审要求,对主体机构的法律地位、人员的合法劳动关系、具有完全独立支配使用权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检验检测方法的验证和确认等条款出现不符合时,审查结论将为“不符合”或“承诺严重不属实/虚假承诺”。


附原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 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追溯。


(四)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一)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三)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二)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三)检验检测机构如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确保该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有效运行。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有效的合同审查。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三)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购买的服务、供应品应当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


(四)检验检测机构能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应当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标准方法前应当进行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


(五)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八)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


(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量控制活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符合相关特殊要求。


第三章  评审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工作程序见附件2)和远程评审(远程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3)。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见附件4)。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六条 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


第十七条 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


(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


(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


(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


(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告知承诺程序核查表见附件4)。告知承诺的现场核查程序参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并根据相应结论,由核查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者向资质认定部门作出撤销相应许可事项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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