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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2




12月20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陕西省住建厅组织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单位编写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5日。






附原文部分: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及我省实施细则,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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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质条件

包括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见附件1:主要人员配备表 ;附件2:专项资质工作场所配备表;附件 3: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


(二)检测机构资质类别

1.综合资质

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

2.专项资质

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 9 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三)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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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综合资质

1.资历及信誉

(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事业单位, 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且均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质量检测经历年限,自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

(2)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 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 5 个专项资质和其它 2 个专项资质。

(3)具备 9 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4)社会信誉良好 ,近 3 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且均具有 8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报告批准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钢结构、地基基础 、桥梁及地下工程领域 ,其报告批准人中至少应有 1 名相应的注册人员。

(2)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4 名(其中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2 名)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不少于 2 名,且均具有 2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由检测机构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不少于 150 人,其中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检测、审核、报告 批准人员应覆盖全部 9 个专项资质的必备检测参数和申报的各可选参数。

(4)同一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

(5)主要人员职称和专业除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1)要求外,其他技术人员应为工程类专业。检测机构人员应经检测业务培训,且通过检测人员考核合格。


3.检测设备及场所

(1)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 ,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 、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 9 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和具 有的各可选参数的要求 ;配置必要的标准物质或标准试块 ,标准物质应有定值证书或能溯源到国际单位制 ;仪器设备中属于计量器具的,应通过检定、校准、自检、自校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并符合相关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含检测场所) , 工作场所总面积不少于 4500㎡ ,检测场所面积不少于 2500㎡。从事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等对检测试样流转环境、时效和检测周期有明确要求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在工程项目所在设区市设立相应检测场所。


4.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 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 要求。涉及多个检测场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全部场所。

(2)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五)专项资质

1.资历及信誉

(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2)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 6 项专项资质 ,应当具有 3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质量检测经历年限,自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

(3)具备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4)社会信誉良好 ,近 3 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且均具有 5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由检测机构出具相应证明材料。报告批准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 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有执业注册人员要求的资质,其报告批准人中至少应有 1 名相应的注册人员。

(2)主要人员数量不少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1)规定要求。

(3)同一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

(4)主要人员职称和专业除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1)要求外,其他技术人员应为工程类专业。检测机构人员应经检测业务培训,且通过考核合格。


3.检测设备及场所

(1)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和具有的各可选参数的要求 ;配置必要的标准物质或标准试块 ,标准物质应有定值证书或能溯源到国际单位制 ;仪器设备中属于计量器具的 ,应通过检定、校准、 自检、自校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并符合相关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含检测场所),场所面积满足《专项资质工作场所配备表》(附件 2) 的要求。申请多项资质的,检测场所按照资质条件要求累计计算。从事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等对检测试样流转环境、时效和检测周期有明确要求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在工程项目所在设区市设立相应检测场所。


4.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5 要求。涉及多个检测场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全部场所。

(2)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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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综合资质

(1)承担全部专项资质中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2)可以开展既有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安全可靠性综合检测、评估、鉴定等检测业务。


(七)专项资质

(1)承担所取得专项资质范围内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2)同时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等四专项检测资质,并均已从事以上四项相近资质类别质量检测经历3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检测机构,可以开展既有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安全可靠性综合检测、评估、鉴定等检测业务。质量检测经历年限,取得相近类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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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资质条件中的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 、检测 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


(九)本资质条件规定的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检 测机构应与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 。属于上级单位(含企业和事业单位)下属检测机构的,其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可由上级单位管理。


(十)对于无检测机构的偏远县(市、区),登记地址 在本县(市、区)的申请人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时 , 经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 ,可以适当降低其申请专项资质中主要 人员数量标准 ,但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建筑节能 、市政工程材 料 3 个专项资质 , 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 ,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 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 人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 、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 6 个专 项资质 ,技术人员不少于 12 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 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 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1 人。上述检测机构仅可在登记地址所在县(市 、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检测业务。


(十一)因国家强制性规范或相关施工验收标准要求 , 需 由检测机构完成检测的进场复试或实体检验等检测参数 , 如未列入附件 3 的 ,均视为相应专项资质的可选参数。


(十二)本资质条件中的“ 以上 ”、“ 不少于 ”均含本数。


附件:

1. 主要人员配备表

2. 专项资质工作场所配备表

3. 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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